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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公民申请离婚须知(最新)

posted Jan 26, 2010, 9:27 AM by ZUAAS IT
       原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,且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,如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,并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,可到大使馆申请协议离婚

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大使馆提出申请,并递交以下材料:

男女双方逐项如实填写的“公证认证申请表”( 表格在附件中下载)
男女双方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
男女双方的新加坡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
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(包括含英文结婚公证书)原件及复印件
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《离婚登记申请书》
男女双方就子女、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(需一式三份,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)
男女双方单人照片各三张(共六张)
       如对离婚、子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,大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,必须到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。
  男女双方在大使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国国籍,大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。

  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请离婚,如双方同时回国并对离婚无争议的,可在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;如一方或双方不能回国,须向婚姻注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,当事人可到大使馆申请办理诉讼所需委托书、起诉书、答辩状等文件的公证,所需文件表格及有关要求可向国内法院领取和询问。

注:男女双方当事人须按取证单上要求的日期亲自来大使馆领取离婚证。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,弄虚作假,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

(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 2009-09-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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